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

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贵州千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5民终4019号
上诉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江津区泰华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徐荣金、贵州千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20)渝0116民初10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二审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18元,减半收取2709元,由上诉人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秦 敏 审 判 员  周海燕 审 判 员  苏致礼
法官助理  陈园媛 书 记 员  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