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30民初1002号之一
原告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千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800元,减半收取52900元(已交20000元,缓交的32900元于2020年6月9日前交纳),保全费5000元,合计57900元,由原告贵州省习水县第二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小英
人民陪审员 任建琼
人民陪审员 李小兰
书 记 员 王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