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杭州先临三维数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5666号 原告: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52085199,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7号A座二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楼航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先临三维数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70628227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湘滨路139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5295906K,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A4栋12楼。 法定代表人:**孟。 被告:合肥职业技术学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100737301908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新站区烈山路。 负责人:***。 原告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凡公司)与被告杭州先临三维数字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先临三维公司)、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安公司)、合肥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合肥职业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古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国泰安公司支付货款1290040元;2.被告先临三维公司对1290040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合肥职业学院对1200000元货款承担连带责任;3.律师费、诉讼费由被告先临三维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被告合肥职业学院经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选中被告国泰安公司为3D打印创新实训基地一体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17HFCZ0524-2)提供设备,双方签订了《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916万元。上述项目进展过程中,经被告合肥职业学院同意,由被告国泰安公司向被告先临三维公司购买部分合同产品,双方于2018年5月17日签订CG20180775号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436万元,合同还约定被告国泰安公司应同时向被告合肥职业学院出具不可撤销的付款委托书,由被告合肥职业学院直接向被告先临三维公司支付。同日,被告先临三维公司经被告国泰安公司、被告合肥职业学院同意,与原告古凡公司签订1983SWJCG2016006107号采购合同,就其提供给被告国泰安公司的设备从原告古凡公司处购买,合同金额为436万元。2018年5月18日,被告合肥职业学院向被告先临三维公司、被告国泰安公司出具《承诺函》,承诺向被告先临三维公司支付相应的合同款项。2018年7月24日,被告国泰安公司向被告合肥职业学院出具付款委托书,要求其将120万元直接汇入被告先临三维公司的账号,被告合肥职业学院批复同意。上述项目于2019年1月10日通过验收,被告合肥职业学院使用至今。2021年4月22日,被告先临三维公司将其对被告国泰安公司的债权共1290040元转让给了原告古凡公司,并通知了被告国泰安公司和被告合肥职业学院。时至今日,被告国泰安公司、被告合肥职业学院仍拖欠原告古凡公司相应货款,原告古凡公司多次催讨,但至今无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系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古凡公司基于债权转让取得了被告先临三维公司对被告国泰安公司的债权,并约定原告古凡公司与被告先临三维公司之间的《采购合同》完全履行完毕。现原告古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实质上是基于对被告先临三维公司与被告国泰安公司之间《采购合同》的权利的继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合同转让的,合同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被告国泰安公司(甲方)与被告先临三维公司(乙方)签订的《采购合同》约定:“因本合同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约定意思表示清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古凡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债权转让时另有约定或不知道有管辖协议。综上,本案应由被告国泰安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