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

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杭州永利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9民初3885号 原告: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6652085199,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7号A座二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楼航鹰,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永利百合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9519284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义桥配套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与杭州永利百合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表示已与杭州永利百合实业有限公司自行和解,申请撤回起诉,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古凡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项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