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051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321号。
被告:河南迅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迅舜电气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