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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民初5051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襄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321号。 被告:河南迅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南关大街32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迅舜电气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