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526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恒大雅苑西区14号楼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C92G93C
法定代表人:张玉花,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光明***耐火纤维有限公司,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汇鑫路东段光明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0924697882。
法定代表人:高胜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光明***耐火纤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7日通过公告送达方式分别向被执行人山东光明***耐火纤维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表等法律文书,此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光明***耐火纤维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2020年8月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金融、工商登记、车辆、保险等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山东光明***耐火纤维有限公司名下有零星存款,没有执行必要。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通过传统查询方式在高唐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唐管理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等机构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账户、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得知山东光明***耐火纤维有限公司名下高国用(2014)第20140070号已被抵押。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
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均已被抵押。东侧厂房车间一宗面积17000平方米被法院查封。电阻炉甩丝陶瓷纤维针刺毯生产线4条、连续式真空成型湿法板生产线1条、电阻炉喷吹陶瓷纤维生产线2条、陶瓷纤维毯生产线2条均已被抵押。另有三轮车1辆、原材料小批、产成品次品小批,以及专利8项,本案均已采取查封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书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人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修理费103689.00元、案件受理费118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38元,均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宏昌
审判员 朱大可
审判员 鲁兴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戴岳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