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尚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济南尚谦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光明苏普尔耐火纤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26财保18号
申请人: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齐州路恒大雅苑西14号楼305。
法定代表人:张玉花,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光明***耐火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经济开发区汇鑫路东段光明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高胜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光明***耐火纤维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存款103689元或等值其他财产。申请人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一份保险金额为103689元的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光明***耐火纤维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68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6日止),冻结期间不得支取及转移财产。
案件申请费2373.78元,由申请人济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文山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