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963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6号南沙城投大厦1002房。
法定代表人:梁镜华。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常教南苑西路7号3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卢奀公。
被执行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21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卢锡尧。
被执行人:周应华,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1号一楼之三。
法定代表人:卢润娣。
被执行人:卢锡尧,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何雪仪,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吴剑雄,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马少灵,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卢润娣,女,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卢奀公,男,194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伦教支行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应华、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卢锡尧、何雪仪、吴剑雄、马少灵、卢润娣、卢奀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6民初16144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6民终50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伦教支行清偿流动资金贷款本金共计339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贷款本金余额339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2日起按照贷款年利率6.0425%计算利息至2019年1月10日止,对前述未能按期清偿的利息按罚息年利率9.06375%计算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的,自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周期首月的《债务重组协议》签订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档次的基准利率确定新的执行利率,调整周期为12个月);二、原告对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共有的“顺洋686号”散货船(船舶登记号码:091014000023)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8532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原告对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共有的“顺洋626号”散货船(船舶登记号码:091014000022)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652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对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顺洋德凡1号”挖泥船(船舶登记号码:091012000034)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25571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原告对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顺洋3366号”散货船(船舶登记号码:091013000079)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792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对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省道S364十水线鸡鸦水道特大桥工程(中山特大桥)的应收账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对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疏浚服务分包合同》(唐山曹妃甸港区联想控股通用件项目)的应收账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八、原告对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建设移交BT协议》[狮山镇河涌水环境治理项目-官窑污水处理厂、松岗污水处理厂片区(大圃片区)(一阶段)BT项目]的应收账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九、原告对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2012年12月20日签订的《海八路隧道二期车库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BT)协议》、《千灯湖三期工程-灯湖市政公园一标BT项目建设移交(BT)协议》、《南海区红沙高新产业基地配套道路3、4、5号路工程BT项目建设移交(BT)协议》项下(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回购款,上述合同金额共计764237100元)的应收账款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5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原告对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3401号、3501号、3××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分别为:0120201259、0120201260、0120201261)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8757149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一、原告对卢锡尧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居委会桂峰路桂畔湾十街6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C4××59)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28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二、原告对何雪仪、马少灵提供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801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120208249、0120208250)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7355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三、原告对何雪仪、吴剑雄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府又居委会南国东路愉景花苑愉宁街24号(产权证号为:0300082045、0300082044)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287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四、原告对何雪仪、吴剑雄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愉景湾40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11××04)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五、原告对马少灵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愉景湾6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3××33)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28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六、原告对卢润娣提供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愉景湾65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03××35)在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且不超过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200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十七、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佛山市顺徳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7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十八、被告卢锡尧、何雪仪、卢奀公对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其所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350000000元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11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630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应华、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卢锡尧、何雪仪、吴剑雄、马少灵、卢润娣、卢奀公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受让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何雪仪持有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6668股(股东账号为60×××23);本院参照佛山市正迅资产评估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报告编号为佛正迅评字【2020】第P0305号),确定上述财产的市价为117156.76元;并于2020年12月2日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成交,得执行款161000元,已支付拍卖服务费2500元,余款158500元因何雪仪涉及案件数量较多,待统一分配处理;
2.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剑雄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愉景湾40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11××04),本院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处置参考价为3828420元;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成交,得执行款3810000元,优先支付拍卖服务费3500元,余款3806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3.查询到被执行人马少灵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愉景湾64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03××33),本院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处置参考价为4088937元;并于2020年12月30日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成交,得执行款3790000元;优先支付拍卖服务费3500元,余款3786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4.查询到被执行人卢润娣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龙眼村委会伦桂路1号博澳城愉景湾65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03××35),本院通过佛山市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系统对上述房产进行核价,处置参考价为3231741元;并于2021年1月13日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成交,得执行款3603000元;优先支付拍卖服务费3500元,余款3599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5.查询到被执行人何雪仪、马少灵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03号之一801房(房地产权证号为12××49号、12××50号),本院通过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对上述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处置参考价为7914792.33元;并于2021年1月20日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成交,得执行款4600000元;优先支付拍卖服务费3500元,余款45965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6.查询到被执行人卢锡尧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社区桂峰路桂畔湾十街6号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47××59),本院委托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评估价为15662100元;并于2021年3月3日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成交,得执行款13720000元;优先支付拍卖服务费5000元、评估费33080元,支付被执行人卢锡尧及其家属住房安置费用86400元,扣缴本案执行费106474元,余款1348904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7.查询到被执行人吴剑雄、何雪仪名下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社区居委会南国东路愉景花苑愉宁街2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00082044、0300082045),本院依法委托深圳市世联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剑雄、何雪仪名下的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府又社区南国东路愉景花园愉宁街24号的房产(产权证号:0300082044、0300082045)进行评估,评估价为人民币5723500元,并于2021年5月26日在本院京东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成交,得执行款5930000元;优先支付拍卖服务费4500元、评估费16809元,余款5908691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8.查询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有“顺洋626号”散货船(船舶登记号码:091014000022),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周应华有“顺洋686号”散货船(船舶登记号码:091014000023),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永泽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有“顺洋3366号”散货船(船舶登记号码:091013000079),均已委托广州海事法院执行。其中“顺洋3366号”散货船已拍卖成交,得执行款3654322.5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9.查询到被执行人卢奀公有粤X×××××号牌的车辆,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扣押处理;本案已于2020年6月28日查封该车辆档案,查封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6月27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封申请,逾期将解封;
10.查询到被执行人何雪仪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云路社区立田路东乐花园十六巷16号的房产,已由本院(2019)粤0606执11400号案拍卖成交,得执行款1059.5万元,其中10216155.75元(含执行费72932.35元)拍卖款已由该案抵押权人徐洁优先受偿,余款375844.25元待统一分配处理;
11.查询到被执行人卢锡尧、卢奀公在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荔村股份合作经济社有农村股权,本案已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冻结,待有分红款提取后分配处理。
三、查明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作出(2020)粤0606破申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黄锡培对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管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案已裁定中止对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并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可联系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四、另查明,本案在本院(2017)粤0606执11545号案件的的执行过程中已参与分配受偿1185118.19元。
五、已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卢锡尧、卢奀公、何雪仪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40132651.69元(含执行费106474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具备处置条件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卢锡尧、何雪仪、卢奀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606执96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卢锡尧、何雪仪、卢奀公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顺洋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卢锡尧、何雪仪、卢奀公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湘
审判员 杨 翀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覃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