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执恢120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叶剑军、廖玫,均系广东通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何雪仪,女,197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程志音,女,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吴剑雄,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执行人:陈锦成,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21号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58317992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1号六楼之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560806555T。
法定代表人:卢奀公。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何雪仪、程志音、吴剑雄、陈锦成、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1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程志音、何雪仪、吴剑雄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财产保全担保费40433元、偿还律师费50000元、偿还借款19000000元并支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陈锦成、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合计230786.54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42559.58元,由七被执行人负担188226.96元。被执行人负担的前述费用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0605执4841号。该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1044595.55元。其后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2月4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0年8月13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粤0605执恢2002号。该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9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2021年4月28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1)粤0605执恢1204号。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址、户籍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执行裁定书和传票,邮件均被退件,并通过广东诉讼服务网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及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网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银行账户情况:2021年5月8日,本院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尾号90563账户及尾号66620账户,实际冻结金额均为0元。同日轮候冻结被执行人何雪仪名下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尾号41462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前述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轮候冻结转为首先冻结之日起计;
2、网络资金情况: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存款极少,未予处理;
3、车辆情况:被执行人吴剑雄名下登记有粤X6××**号牌汽车,本院于2021年5月8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5月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该车辆现去向不明,本院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公司股权情况:被执行人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止经营,未发现有价值线索。被执行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案号:【2020】粤06**破申66号),申请执行人***可直接向该被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即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申报债权;
5、有价证券情况:查无信息;
6、机器设备情况:查无信息;
7、不动产情况:被执行人何雪仪与吴剑雄共同共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街道××路××花园××街××号不动产,被执行人陈锦成名下登记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上东村委会的三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分别为:国用【2012】0300606、国用【2012】0300609、国用【2012】0300612)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国用【1997】特120168),且被执行人陈锦成与案外人岑艳卿共有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村××队××地房屋。前述愉宁街24号不动产现由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处置,根据申请,本院于前次执行中已向顺德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强制处置登记在被执行人陈锦成名下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上东村委会的三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分别为:国用【2012】0300606、国用【2012】0300609、国用【2012】0300612)及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镇××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国用【1997】特120168),其中证号为国用【2012】0300606、国用【2012】0300609、国用【2012】0300612的土地使用权共计处置得款为35502270元。扣除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款、共有权人得款、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测绘费、网络拍卖服务费后,申请执行人***得款3255050.52元。前述证号为国用【1997】特120168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两次网络拍卖均流拍,其后变卖,亦因无人报名交纳保证金而流拍。此外,经本院向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调查,被执行人陈锦成只享有前述东谷村一村三队宅基地房屋50%的产权份额,且房屋对应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分别为被执行人陈锦成与案外人岑艳卿所有,该财产暂无法处置。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6日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2月16日起至2022年12月15日止;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执行开庭,被执行人***、何雪仪、程志音、吴剑雄、陈锦成、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均未到庭。
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对被执行人***、何雪仪、程志音、吴剑雄、陈锦成、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凡环保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发布《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期限均为无期。
五、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得款3255050.52元,执行费已执行到位,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紫 君
执行员 罗 志 勇
执行员 唐黄少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何 啟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