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2216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金榜居委会凤山西路21号六楼。
诉讼代表人: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该企业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星,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倚樊,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男,196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五路899号电子创意产业园主楼第23层。
法定代表人:沈泽民。
原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9783号民事判决书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民终9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佛山市南海区红沙高新产业基地配套道路3、4、5号路工程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35456109.17元,以及一汽大众狮山镇内零部件及物流园市政道路工程BT项目工程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18910484.39元;***对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追偿;二、被告***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8728000元;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因债务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37925518.27元,该款项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此外,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南昌分行铜锣湾支行1209××××0118的账户内的存款1900万元,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交继续冻结的申请,逾期将解除冻结。因两被执行人已经向申请执行人的破产管理人递交债务抵销申请,破产管理人对该抵销主张有异议并提起了破产抵销权诉讼,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扣划上述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破产抵销权纠纷案件裁判文书生效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上述冻结的存款。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终结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粤0606执221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曾松林
审判员 谢 鹏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覃思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