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民终85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锡尧。
破产管理人:李洪星,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管理人:胡倚樊,深圳诚信会计师事务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德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岑竞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芬,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陶军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有,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卢奀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孟杰,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璇,广东新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沈泽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贺超群,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顺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德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道路建设管理处、广东和盛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江西赣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贺超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5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7日内仍不予缴纳,且明确表示无能力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徐允贤
审 判 员 黄玉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超琳
书 记 员 黄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