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26民初1386号
原告:***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QTWR597,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蔺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瑞,男,汉族,1991年2月11日出生,***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6MA0MWWAK6Y,住所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邵海明,经理。
被告:邵海明,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邵海明合同、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2021年7月15日,原告***环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邵海明所有的位于***嘎鲁图镇××小区东区××楼××)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蒙(2018)***不动产权第0000367号)予以查封。原告***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购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AHETK0BZ0120Q000004K号)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环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邵海明所有的位于***嘎鲁图镇××小区东区××楼××)房屋一处(产权证号为蒙(2018)***不动产权第0000367号)予以查封。
冻结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保全期间不得转让、转移,不得设立他项权利。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未按时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保全措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自动解除。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即自动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 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格根图娜拉
书 记 员 徐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