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萃联川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民终6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0号弘扬综合楼6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杨维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贵州圣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景新,男,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萃联川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金阳南路1号西南五金机电专业批发市场H栋2层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泽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峰,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震霖,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萃联川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萃联川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贵州萃联川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本案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3民初305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贵州萃联川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保全申请费1207元,共计2731元,由贵州萃联川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1524元,由贵州萃联川消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 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  黄 艳
书 记 员  李茂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