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润林防火设备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8民初745号
原告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3126984287X(2-1),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80号宏洋综合楼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文员。
被告黑龙江润林防火设备加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67212214-X,住所地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润林防火设备加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诉讼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省公安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