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融信(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丞与中农融信(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8民初31872号
原告:**丞,男,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敏萍,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农融信(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若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梅,女,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丞诉被告中农融信(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农融信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婉仪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丞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行、杜敏萍,被告中农融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何丽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中农融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64 000元;2、判令中农融信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工资9200元,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月15日非工伤医疗期基本工资4693元;3、判令中农融信公司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报销款3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中农融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我于2015年11月24日入职中农融信公司董事长张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神舟数码河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内容主张要是为张某1开车。后分别在工作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变更劳动关系到神舟数码河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全资关联公司神州土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神州土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某1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中农融信(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多次在工作内容不变的情况下受中农融信公司优势地位要求被动变更劳动关系,劳动期限不应中断计算,而是应当计算为4年。我并非恶意旷工,在家休息经过了张某1同意。2019年10月15日,我被岳母孟某及张某2打伤,致使手腕骨折,张某1表示我可以在家休养。但是2019年11月11日,在我受伤未好,非工伤医疗期未满的情况下,中农融信公司通知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中农融信公司明知我处于非工伤医疗期间的情况下,违法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中农融信公司辩称,对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书无异议,并已经支付完毕,不同意**丞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丞于2019年5月1日入职中农融信公司,岗位为司机,双方签有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为8000元,中农融信公司以银行转账方式向其支付工资至2019年9月30日,**丞正常工作至2019年10月15日,此后未到岗上班,中农融信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至2019年10月。张某1系中农融信公司董事长,**丞在职期间担任张某1司机。
2019年11月12日,中农融信公司向**丞送达《通知》,其中载明:“**丞先生,因你于2019年10月15日始再无到公司办公,也未向部门负责人请假,连续旷工达19天整(截止2019年11月11日),按照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旷工三天解除……自本函出具日起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中农融信公司主张因**丞自2019年10月15日后未再到公司提供劳动,亦未向其公司请假,故其公司仅同意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且因**丞旷工达19天,根据公司的《考勤管理规定》,其公司与**丞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中农融信公司就其主张提交《考勤管理规定》进行证明,其中载明:“(六)……连续旷工2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个工作日及以上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将按严重违纪辞退。”**丞在仲裁开庭期间认可该《考勤管理制度》的真实性,现**丞主张该《考勤管理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未向其进行送达。**丞另主张其在2019年10月15日后未再到岗上班系因其被孟某(张某1之母、**丞之岳母)、张某2(张某1之弟)打伤,其向张某1请假后被告知可以在家休息,其在家通过钉钉软件进行考勤打卡至2019年11月14日,不存在旷工行为,中农融信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其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1月11日工资、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月15日非工伤医疗期基本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丞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
1、昌平区医院CT诊断报告,报告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检查结果为“左尺骨茎突撕脱骨折”。
2、昌平区医院诊断证明,开具时间为2020年6月27日,诊断内容为“多发软组织挫伤,左尺骨茎突骨折”,医学建议为:休息三天(补2019-10-15)。
3、**丞与张某1微信聊天记录,其中显示2019年10月15日,**丞向张某1发送了昌平区医院影像摄片报告,告知骨折一事。
中农融信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即便**丞与孟某发生冲突也是其家务事,与公司无关,张某1从未承诺其可以不用上班。**丞就其主张张某1同意其不用上班一事未能提交相应证据。
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丞主张其于2015年11月24日至2016年8月31日与神州数码河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6月10日期间与神州土地(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于2018年6月11日至2019年4月30日期间与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后于2019年5月1日与中农融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丞称该四家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其应公司要求,在工作内容不变的情况下被动变更劳动关系,故赔偿金应当从入职第一家公司的日期起算,即从2015年11月起算。中农融信公司对**丞上述主张不予认可,并向法院提交一份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离职证明》,内容为“兹证明**丞自2018年6月11日入职我公司,离职前担任公司销售经理一职,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自2019年4月30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费用、津贴、经济补偿等款项已全部结清,自劳动关系解除之日,双方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落款处有**丞签字,时间为2019年4月30日。**丞对该《离职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
**丞另主张中农融信公司应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报销款3000元。**丞称其在履行公司职务期间为公司垫付了加油费、过路费、停车费共计3000元,但相应票据存放在车里,车已经被公司取走,其无法提供票据。中农融信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主张**丞不存在报销事项。
**丞以要求中农融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医疗费、报销款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2020年6月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1、中农融信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丞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工资4045.98元;2、驳回**丞的其他仲裁请求。**丞于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中,**丞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未到岗的行为是否构成旷工,系本案争议焦点。根据现有证据可见,2019年10月15日**丞向中农融信公司董事长张某1发送了有关其骨折的诊断报告,但未能体现出**丞曾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且**丞亦未就公司同意休假提交证据证明。另,根据**丞于2020年6月针对2019年10月15日受伤一事补开的诊断证明,其中医学建议为需要休息三天,而**丞直至2019年11月12日期间均未向公司提供劳动。对此,本院认为,**丞作为劳动关系中被管理的劳动者一方,按规定请休假及出勤是最基本的劳动纪律,现其未能证明曾向公司提出病假申请,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病休之事实,长达多日未到岗提供劳动,其行为属于旷工。故,中农融信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本院进而对**丞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工资,双方均认可**丞正常工作至2019年10月15日,此后未再提供劳动,鉴于此,中农融信公司应向**丞支付2019年10月1日至2019年10月15日期间工资,中农融信公司表示认可仲裁裁决结果,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中农融信公司另应向**丞支付2019年10月16日至2019年10月18日期间病假工资。经核算,中农融信公司应当向**丞支付上述期间工资共计4349.43元。**丞要求中农融信公司支付2019年11月12日至2020年1月15日非工伤医疗期基本工资之诉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报销款一节,**丞未就其主张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故对于其要求中农融信公司支付报销款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农融信(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丞二〇一九年十月一日至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工资人民币4288.74元;
二、驳回**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婉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孟盼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