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农融信(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农信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3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农信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张丹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北京万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9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安图县。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农信达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张桂丹名下无车辆、房产,仅有少量存款,现已冻结其银行账户。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孟凯锋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杨 哲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