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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8民初2386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省临沂市蒙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公维彬,男,198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省临沂市蒙阴县。 被告:***,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省临沂市蒙阴县。。 被告:类承亮,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省临沂市蒙阴县。 被告:**钶力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街道通达路与银雀山路交汇处。 被告:****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省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街道历山路中段中国银行五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街道***东路166号19楼、13楼。 主要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公维彬、***、类承亮、**钶力电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丽 书 记 员 李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