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民初4085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沂南鼎力电梯有限公司,位于沂南县汉街1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临沂华美电梯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历山路中段中国银行五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