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21民初4087号
原告:***,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告:临沂华美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历山路中段中国银行5楼。
本院在审理***诉被告***、被告临沂华美电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孟 建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