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光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光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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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881执272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光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9U92K3Q,住所地江山市凤林镇中岗村(原村委房屋)。
法定代表人:刘慧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君歌,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赖雪梅,浙江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山市市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光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881民初22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光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光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欠219228元并支付利息(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计算),并支付违约金20000元、律师代理费损失7176元;本案受理费2499元,执行费359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申报表、限制消费令、风险告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截至2022年1月29日,申请人无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15日,2022年1月27日,江山市拘留所予以收拘。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光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881执27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建芬
审判员徐善法
审判员周中才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严铭轩
代书记员毛伊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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