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02民初3500号
原告:阜阳路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北三角对面。
法定代表人:杨彩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盼,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三路19号。
法定代表人:韩广涛,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阜阳路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青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7日立案。原告阜阳路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路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阜阳路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155元,减半收取计10,577元,由阜阳路达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学龙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马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