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弘迅程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11执890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被执行人北京长弘迅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长于路甲3号2号楼2020号。
法定代表人:王长亮,总经理。
***与北京长弘迅程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1759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北京长弘迅程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长弘迅程科技有限公司给付2021年10月31日之前应付的工资款10000元。执行中,2021年11月27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北京长弘迅程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王长亮于2022年1月31日前共同给付***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1759号仲裁调解书中指定的2021年10月31日前应支付的10000元。本案执行到位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10000元整,执行费50元已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京房劳人仲字[2021]第1759号调解书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北京长弘迅程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贾会颖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得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