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津02民再36号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装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津02民终5904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3日作出(2018)津民申1706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南洋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荣、被申请人中富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楼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7)津02民终5904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2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179元予以退回,被申请人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刘秀玲 审判员  褚 竞 审判员  强国琴
书记员  张春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