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凯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2民辖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凯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聚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丁鲲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辉,天津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天津凡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镇长瀛御龙湾商业广场1-3号楼3073。
法定代表人:楼枫。
原审第三人: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经济开发区聚海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臻,总经理。
上诉人天津市凯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安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通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奎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8民初734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凯华安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应由天津仲裁委员会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应以建设工程基础事实关系确定管辖,对此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明确约定争议解决条款为由天津仲裁委员会受理管辖。在2022年3月9日开庭后上诉人方得知存在仲裁条款,故上诉人提出管辖权异议未超出答辩期。请求二审法院判如所请。
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法院认定无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第三人述称,听从法院裁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案中,上诉人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但后自行撤回。后就本案进行应诉答辩并提起反诉,应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一审法院对其管辖权异议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天津市凯华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处理结果无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庞 艺
审判员 曹 静
审判员 郭家骥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穆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