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民申17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海河科技园区聚兴道9号。
法定代表人:幺晓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仓道延吉道集贤市场。
法定代表人:楼军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枫,男,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天津中富通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2民终***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天津市南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宫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