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津0113执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13民初4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如下:一、被告天津市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欠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设备款及利息,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本金350000元、利息34663元(共计384663元),于2018年2月9日前给付原告本金350000元;二、如被告未按期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规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可就被告未付清的欠款本金及全部利息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自2016年1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案件受理费549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其中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一块土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股权、无证券等财产;三、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四、本院依法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朱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