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29123号
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文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有,天津显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旅游区1号楼一层117-119室。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宝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5元,由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春喜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洪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