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天津市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津0113执6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前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中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13民初46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确认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5万元,法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63000元且已向申请人发还。余款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8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现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津0113执61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闻娣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阳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