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3民初6211号
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风电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京福公路12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凯镛药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既济电气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78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