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杭西商初字第295-1号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古翠路76号。

负责人:盛争朝,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诚毅,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农业厅第三住宅区3幢2单元601室。

委托代理人:***,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临安县锦城镇木梳弄87号(武肃里23组)。

被告:杭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200号。

被告: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周浦乡湖埠村。

被告: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

被告:***,男,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周浦乡杭江村金家弄4组52号。

被告:***,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周浦乡杭江村金家弄4组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诉被告杭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2010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撤回对被告杭州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杭州汤氏物流有限公司、杭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召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53元,减半收取1512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126.50元,由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承担。

 

 

 

代理审判员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二0一0年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