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英孚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一与上海英孚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1民初15098号
原告:**一,男,200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上海英孚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陆家浜路1100号2层2F12、2F13室。
法定代表人:白皎宇,董事长。
被告:上海英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666号3层A区域。
法定代表人:李晓莺,董事长。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纬,上海市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一与被告上海英孚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上海英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3日立案。本院根据被告上海英孚教育培训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上海英培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原告**一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一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597元(原告**一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98.5元,由原告**一负担。
审 判 员  周 嫣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古国妍
书 记 员  古国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