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社

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福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2民初3147号
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山街道宝翔大厦514室。
负责人:代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日报社,住所地:福州市小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陈滨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必信新语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诉被告福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梁旭丹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林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