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11341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乌鲁木齐南路378-386号(全幢)2层204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州日报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小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与被告福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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