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社

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与福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491民初21722号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化工路59号院4号楼1至14层101内04层040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日报社,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小柳路85号。 法定代表人:***,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福州日报社员工。 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拾全影源影像公司)与被告福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拾全影源影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福州日报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与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拾全影源影像公司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一家专业摄影图片公司。被告是域名为fznews.com.cn的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备案/许可证号为闽ICP备06013175号-1。被告在网站中使用的图片与原告编号95b8ec875的图片相一致,共计1幅。上述图片在版权局进行了版权登记。原告己申请公证处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公证书号为宁钟2018-6975。原告未许可被告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被告就其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就公证书中记录的被告使用原告图片的行为,原告以7000元/幅向被告主张侵权赔偿金。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3000元,应由被告承担。 被告福州日报社辩称,一、拾全影源公司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然而,拾全影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就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具体而言,本案的图片并未经过著作权登记机关的登记,而证据1、2不足以证明***是该图的摄影师,以及拾全影源公司是该图的著作权人。现代社会电子数据具有传播性强、可复制的特点,虚拟的数字组合格式,可依附于存储介质而存在,其数据可以反复多次复制、刻录于不同载体中,很容易与原始拍摄介质相分离。因此,持有“原件”的主体,并非就是作者和著作权人。拾全影源公司持有的所谓“原件”在现代技术条件下都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复制获得的。因此,证据1、2就该图的权属问题不具有证明力,不能证明拾全影源公司是著作权人,拾全影源公司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因此,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二、拾全影源公司主张赔偿金和律师费没有事实依据。即便法院认为原告有诉权,也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证据规则,原告应当对其损失和支出的律师费承担举证责任,但本案中拾全影源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因此不能认定其有实际经济损失以及支出相应的律师费。而被告方,作为福州市委的机关党报,在刊登案涉文章时是为了传播更多信息,没有任何盈利。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已经在举证期限内放弃举证,因此应认定其没有任何实际损失,而不是不能确定其实际损失。三、本案中电子数据存证公证函不具有证据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另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公证机构应当在核定的执业区域内受理公证业务。以上法律和部门规章规定了公证机构需要在其执业区域内进行公证业务,而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超出执业区域受理公证业务,因此由其出具的公证函不具有证据资格,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综上,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涉案图片在原告处的自编号为95b8ec875,涉案图片的主要内容为数幢大楼的仰拍画面,大楼上空为蓝色天空。原告提交了两份《法人作品版权声明》,其上记载“本人是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该公司的摄影师。本人所拍摄的摄影作品是由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主持,完全按照的要求,利用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摄影器材以及其他条件创作完成的,并且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承担其责任的法人作品。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所有,***仅为执行者。”落款处有摄影师***手写签字,原告公司盖章,日期为2012年11月21日和2020年1月2日。 2018年7月27日,原告在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公证,该处出具(2018)宁钟证经内字第6975号公证书,公证主要内容为:网站“福州新闻网(域名为fznews.com.cn)”于2015年1月7日发布的文章《养生新知:人住在几楼寿命最长?》中使用了涉案图片。经查询,上述网站由本案被告福州日报社主办。 以上事实,有涉案图片原图、公证书、侵权页面截图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交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本案原告提交涉案图片原图及法人作品版权声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原告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福州日报社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涉案图片,侵犯了原告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主张其购买了涉案图片,但未提交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应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创作难度、市场价值以及被告使用涉案图片的数量、程度及宣传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400元。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但未提交相应票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福州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拾全影源影像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福州日报社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