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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姜某等与福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309民初20413-20420号 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华社区梅龙大道**清湖铭泉政商中心**401-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姜某,女,满族,1982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国(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州日报社,住所,住所地福州市小柳路**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姜某诉被告福州日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照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八案按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八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深圳市图盾科技有限公司、姜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