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1462号
原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平,女,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褚秀楼,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东,男,1974年4月26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交城县,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全湖,男,1976年8月29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万泰水泥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如明审判员赵志强审判员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