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321民初824号
原告:***,男,200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法定代理人:聂某1,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原告***之父。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女,1971年6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原告***之母。
被告:***,女,195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艳霞,女,198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平定县。系被告***之女。
被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智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建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京,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亮,山西龙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立案,因双方已协商解决本次纠纷,原告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秀英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