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陆中海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陆中海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1民初8432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树平,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29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重庆陆中海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992834。
法定代表人:曹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陆中海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陆中海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陆中海岸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冉 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任英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