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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与重庆上城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6行审18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20201050300××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处罚的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书面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依法享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20201050300××《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其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罚款200元的请求符合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三大队作出的编号为20201050300××《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的罚款200元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沈迎春
法官助理 陶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