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晋民申348号
再审申请人重庆上城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城园林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西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建筑公司)、原审被告山西上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古旅游公司)、王某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8民终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刘英担任审判长,仲俊光担任主审法官,韩德荣参加合议庭评议,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再审申请人上城园林公司是否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古旅游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被申请人博信建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规定适用于股东出资到期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形。根据2014年3月1日起修正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可以看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制,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之下,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上古旅游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股东认缴期限为2025年10月18日,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上城园林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古旅游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博信建筑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本院认为,重庆上城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本院再审审查查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渝01执883号之六执行裁定,将重庆上城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上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51%的股权变更至章俊忠名下。运城市盐湖区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于2020年6月22开具的企业信息查询单显示2019年10月23日山西上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已由重庆上城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王某3变更为王某3、章俊忠。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 英
审 判 员 韩德荣
审 判 员 仲俊光
法官助理 吉 睆
书 记 员 胡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