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碚法民初字第06765-1号
原告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五星路80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8330-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迎,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重庆上城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县丁家镇兴隆村3社,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上城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11元减半收取为400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共计7025元,由重庆富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菊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石雨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