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赣0981民初2217号
原告: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341A。
法定代表人:罗新荣,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菊凡,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9199910364634。
被告: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中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046339730。
法定代表人:刘银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行政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718041613。
法定代表人:王飞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本案不动产在东乡区,因此本案应移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民诉法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且当事人的约定也不得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甘万清
审判员  朱银环
审判员  孙 瑜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