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荣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81民初2217号
申请人: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341A。
法定代表人:罗新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中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046339730。
法定代表人:刘银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行政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718041613。
法定代表人:王飞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22.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22.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万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