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981民初2217号
申请人: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解放北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53541341A。
法定代表人:罗新荣,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中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046339730。
法定代表人:刘银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行政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718041613。
法定代表人:王飞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22.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22.7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甘万清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陈建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