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1029民初1117号
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行政中心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718041613。
法定代表人:朱建忠,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克勤,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江山市区中山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046339730。
法定代表人:吴满兰,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房地产及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江山市江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价值20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吴丽平
人民陪审员 何淑云
人民陪审员 李乔木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汪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