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3民初1896号
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行政中心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0718041613。
法定代表人:陈志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丙义,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6元(已减半),由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城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艾文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何伟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