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3执122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胡明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执行人田孟钧,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执行人熊邦智,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许治容,女,195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张甲平,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执行人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
法定代表人:胡明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胡明建、***、田孟钧、熊邦智、张甲平、***、许治容、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03民初19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88837.77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如期申报。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执行中,经本院“四查程序”查控查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至被执行人名下;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车辆,但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现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的相关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平
审 判 员 汝海涛
审 判 员 江才全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国平
书 记 员 冉雨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