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5民终41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985392。
负责人:郭旭东,该分行行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西流村焦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47450552R。
法定代表人:胡明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天配园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金桥镇马头桥新办公楼底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6889271100。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上城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兴隆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756228582U。
法定代表人:陈瑞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南桥人家花园12号1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0917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明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甲平,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大忠,男,1950年7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治容,女,1951年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守媚,女,1972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瑞钦,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1年1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孟钧,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天配园林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城园林景观艺术有限公司、重庆长江风华建设有限公司、胡明建、张甲平、胡大忠、许治容、***、陈守媚、陈瑞钦、***、***、田孟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3民初19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10元,减半收取8455元,由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学庆
审判员  章若微
审判员  夏东鹏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跃辉
书记员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