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渝0104执保686号
申请人:***,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被申请人: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西流村焦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R。
法定代表人:胡明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胡明建,男,1975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申请人:胡明强,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申请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富顺富世镇富州大道中段181号9栋2单元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322MA6200WB3M。
法定代表人:赵宗六,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诉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27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梁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胡明建、***、胡明强、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276000元或查封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 毅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立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