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3民初2976号
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一路61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681453776Q。
法定代表人:晏益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霞,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兵,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国,上海段和段(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峡口镇西流村焦元社。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重庆建强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2018年5月16日,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8元,由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