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27民初3031号
原告: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北京路北段聚和苑小区**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3MA40JCT72B。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随仓,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上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3年8月15日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43元,由原告洛阳江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小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乔 贝